危险废物处理有必要一年内完结处置,未处置的需求备案。那对当年产生的危废,年底未处置量的上限是否有要求,不能逾越多少吨?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矩“贮存危险废物有必要采取契合国家环境保护规范的防护方法,并不得逾越一年;确需延伸期限的,有必要报经原赞同运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除外”。贮存危险废物不得逾越一年的规矩,其处理方针为持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的单位。
另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矩拟定危险废物处理计划,并向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材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处理计划应当包含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方法以及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方法。危险废物处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矩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处理计划内容有严重改动的,应当及时申报”。因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处理计划报地址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依照处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搬运、使用、处置等工作。一起,危险废物的贮存应契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操控规范》等规范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