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认真理清利用与处置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在危险废物领域及时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区分开来,才能快速、及时地对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及时的处罚,才能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和谐进步。下面,我们跟随山东危险废物处理公司一起来了解危险废物处理与法律的关系吧。
当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技术服务工作中,我们看到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大部分批复文件),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问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是:“某公司每年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任意描述)、“某某公司每年将产生的多少危险废物交由某某某公司处理”(直接指定接收企业)、“某公司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随意描述笼统带过)。
一句简简单单的话,殊不知已经为产废企业种下了巨大的苦果。
什么是苦水果?正是在这份报告中,作者并未对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进行明确界定,将绝大多数可资源化利用的危险废物都直接归结为不可利用的危险废物。换言之,产废企业本可进行资源化利用,可高价的危险废物,如今却要花一笔不小的代价,请有资质的企业帮其“处理”。尤其有些企业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一旦投入生产,便深陷于危险废物“处置”去向问题与经济倒贴的漩涡中,同时还面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处理危险废物),痛不欲生,痛不欲生。
2004年12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在法律上对处置和使用作出了规定。处理是指焚烧固体废物,并采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从而达到减少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清理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将固体废物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简单地说,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就是焚烧、填埋或物化危险。就是通过焚烧、填埋或物化等方式,将不具有价值或价值很低的危险废物进行减量化,使其无害化,并使之成为固体废物的原料或燃料。简单地说,危险废物的利用是提取产品的活动。也就是说,接收方从收集到的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从而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并达到回收利用的目的。
这就是说,所谓处置,就是通过焚烧、填埋或物化等方式,结果是使废物“消失”,不能形成新产品;而使用的是经过不同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肯定会生产新产品(至于这类产品是属于半成品、中间品、企业标准的产品,还是档次很高、质量很好的国标产品。
简言之,利用企业收集到的危险废物已经被重新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新产品。因此,处置和利用从处理过程、结果来看,完全不是一回事。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来说,如果把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直接判定为只能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则损失较大。